發(fā)布時間:2019-02-20 09:33:39
標簽:
瀏覽(46952)
居民與搬家公司簽訂合同后,搬家的方式應由搬家公司自主確定,,居民不能隨意指手畫腳,。在完成了任務后,居民付給搬家公司的費用,,不是工資,,而是一種報酬,且這種報酬在事先一般都有約定,,搬家公司一般也要開具發(fā)票給居民,。因此,居民是定作方,搬家公司是承攬方,,工人的行為是代表公司,,并不代表個人。
有人認為搬家合同不需要原材料的要素不符合承攬合同的特征,。筆者認為,,合同法并未規(guī)定承攬合同一定要具備有提供原材料的要素。新的合同法將加工承攬合同改名為承攬合同,,即此合同已不僅僅只是包括定作方提供原材料或定作方提供技術參數的承攬合同,。
承攬合同很大的一個特征是合同標的特定性,這個標的一定是承攬人勞動的產物,,在市場上不可能大量供應,,一般是由承攬人以自己的知識、技術和勞動來滿足定作人的要求,。而搬家合同正好符合這些特征,,故筆者認為,搬家合同應歸于承攬合同的大類為妥,。